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