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管辖。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案件,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管辖;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案情。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