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管辖。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案件,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管辖;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案情。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