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