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五条已修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经营者不得将他人注册商标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专卖”、“专营”、“直销”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作为营业招牌或者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