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本条例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为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