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条例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为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