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人大代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对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处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做出回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