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六十条已修改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即获通过。附 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