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