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五十八条已修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人员的撤职案。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并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