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五十条已修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口头答复质询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