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