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