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议下列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城乡居民收入和社会保障情况;

(四)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六)资源开发利用和节能降耗情况;

(七)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