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前,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可以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并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