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做出说明。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