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主任会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就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决议案。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主任会议提出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就审计工作报告提出决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