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本级决算草案时,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拟批准决算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