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第十八条已修改决算草案未通过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提出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