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的小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充实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力量,及时协调、解决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