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Article 4Repealed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的小煤矿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充实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力量,及时协调、解决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