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被审计单位或者离任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 (五)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