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或者工作总结; (二)单位章程、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三)财政财务收支预、决算及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资产评估报告、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五)经济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财政、财务收支事项决策会议记录; (六)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或者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七)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