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离任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