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拆迁人在约定或者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