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十三条已废止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