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十一条已废止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