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打击报复集体协商代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