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打击报复集体协商代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