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或审查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