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