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有效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集体协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三)合同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