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双方签字后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