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机动车维修企业承接材料不齐全的机动车变更、改装业务,或者承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机动车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