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