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加强特种行业日常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方在记录上签字后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