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特种行业的许可和备案;

(二)监督检查特种行业经营者建立治安防范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三)指导、督促特种行业经营者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治安培训;

(四)检查治安安全情况,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

公安机关举办特种行业治安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