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特种行业是指:(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印刷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报废机动车拆解业;(七)机动车专项维修业;(八)开锁业;(九)寄卖业;(十)旧货交易业;(十一)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和置换业;(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其他行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