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章 综合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营造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