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