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章 综合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专项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