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