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