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的职责;

(三)安排下达滇池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