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油汽供配电等设施。(二)城市公共汽车站点,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途中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