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油汽供配电等设施。

(二)城市公共汽车站点,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途中站。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