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并定期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发放政府补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