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