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