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运营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