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募捐和捐赠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慈善组织接收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接受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放弃开具收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记录,并将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档。捐赠记录和专用收据,应当永久存档保存。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