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募捐和捐赠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慈善组织募捐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和损毁。慈善组织在确定慈善项目或者受益对象时,不得将与本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受助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